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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歡迎蒞臨!!! 並歡迎您加入『台中市電器裝修職業工會』 這個大家庭 。 ***
壹、入會辦法 
入會資格:年滿16歲以上,從事家庭電器裝修、家電製品裝修、電器設備裝置、電機馬達裝修、無線電信裝修、電話裝設修護、電子配件修配、冷氣冷凍裝修、電腦硬體裝修、水電裝修及材料運送,男女勞工歡迎加入本會。

入會手續:攜帶本人身份證及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印章、照片一張並繳交相關費用。
費  用:最低勞保投保薪資28590健保最低投保薪資28590。
 1.勞 保 費:$2016元(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職災給付)。
 2.健 保 費:$887元(眷屬另計)(本人+眷屬最高以四口計,第五口以上免計保費)。
 3.經常會費:$200元(年繳2400元)
 4.入 會 費:$1000元。
繳費方式:一年分三期繳納,每年四月、八月、十二月底前繳清。
  
【相關福利】:生日禮物、自強活動一日遊、勞工教育二日遊、五一勞動節、登山或健行、會員子女獎學金、九九重陽、新春聯誼(不定期)、會員生命禮儀服務。

會員福利專案:團體意外險(一般意外身故200萬……)自由參加
費    用:每人每月196元(年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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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職業工會的好處
  勞保費、健保費由政府幫您負擔40%保費勞保若有中斷,工會可延續前次
投保薪資,跳過最低薪資投保薪資可逐年遞增,最高可至45800,勞保不會永
遠是最低薪資無論生育、退休、生病、殘廢均可申請勞保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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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組織章程 

101.3.4 第四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台中市電器裝修職業工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專業技能、改善會員生活水準、認識本業安全衛生管理、聯繫會員感情、維護政府政策,並進行政府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二段金谷巷12弄4號。

第 二 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 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 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 勞動政策及法令制(訂)及修正之推動。
      五、 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 辦理會員在職訓練及第二專長之服務。
      七、 辦理勞保、健保及社會保險等事項。
      八、 會員文康活動及相關專業教育之舉辦。
      九、 工會或會員間糾紛事件之調處。
      十、 關於會務之推展及能達成社會有益目的之必要事項。
      十一、 其它符合本會宗旨及有關法令規定事項。
      十二、 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第 三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家庭電器、電訊、電子、電機、電腦裝修等相關工作之勞工,年滿十六歲以上不分男女均可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七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雖具有前條列所訂資格,不得加入為本會會員。
      一、 褫奪公權者。
      二、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復權或心神喪失者。

第 八 條 會員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及繳納入會費後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 九 條 會員轉業時須向本會辦理退會手續,至於申請退會時,應經理事會核可後,始得辦理退會手續,但入會時所繳各項費用不得請求退還。

第 十 條 會員有發言、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與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第十 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決議案與按期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

第十 二條 會員違背本章程、妨害本會名譽、經查屬實者,得由監事會提出糾舉案,送至理事會議處並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

      會員非因正當理由欠繳會費及勞、健保1期(4個月),經摧繳後在期限內未繳者,提報理事會予以停權,再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予以除名、退保(有關停權、除名辦法另定之)。

第十 三條 會員被除名時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如欠有會費或其他欠款亦應一併繳清。

第十 四條 本會會員如達到法定人數時,會員代表選舉辦法規定單位之人數,由理事會根據會員之行政區域劃分,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有關會員代表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 四 章  組  織

第十 五條 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區域,會址設於本會以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會時得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

第十 六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第十 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理事長一人處理日常會務,監事會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監事召集人一人監查日常會務。

第十 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理事長、監事召集人任期依照工會法規定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唯理事長之連任一次為限,如理事、監事因左列之情事解任而出缺時,由該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
      一、 無故缺席四次未出席參加會議者。
      二、 自動辭職,經大會通過審查者。
      三、 損害本會名譽及團體利益者。

第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一切會務,下設幹事、雇員若干人,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員額及待遇,由理事會訂定本會會務人員管理規定及本會財務狀況決定之、會務人員聘用後,非因嚴重失職,不得隨意要求解聘。

第二 十條 本會理事長、監事召集人、理事、監事為義務職,但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得酌給車馬費。

第二十一條 二本會依法加入上級工會為會員。

第 五 章  職  權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本會章程之訂定或修改。
      二、 財產之處分。
      三、 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 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或罷免。
      五、 決定本會工作計劃。
      六、 審核本會經費收支預算、決算。
      七、 複議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
      八、 聽取並審查理事會、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九、 會員之除名。
      十、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 採納及採行會員(代表)之建議。
      三、 籌集經費及編造預算事項。
      四、 審核會員入會、退會之事項。
      五、 處理會員權益事務及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職權如左:
      一、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 召開理事會。
      三、 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四、 綜理理事會日常會務。
      五、 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五條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 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 審核各種會務進行之狀況。
      四、 稽核本會經費收支。
      五、 有關其他監察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會監事召集人職權如左:
      一、 召開監事會。
      二、 執行監事會決議。
      三、 辦理監事會日常會務。

第 六 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議訂左列三種:
      一、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二、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會員代表大會,如有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臨時監事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需過半數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開會時,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當屆無故缺席四個會次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候補理事、監事均得列席會議,具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第三 十條 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大會會議者,得以書面委託本會會員(代表)行之,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但委託之會員代表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其委託方式、條件、委託數額計算及其它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依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辦理。

第 七 章  經  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充之:
      一、 會員入會費:每人壹仟元整。於入會時繳納之。(不得低於入會時一日工資所得)
      二、 經常會費:每月壹佰伍拾元。每年收費一次,勞、健保費每四個月收費一次(不得低於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
      三、 利息收入。
      四、 特別基金:
      五、 臨時募集金:廠商所捐助之「顧問費」屬之。
      會員「入會費」及經常會費、會館基金之數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等須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可徵收之。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每年應向大會報告一次,每三個月向理事會編造會計報告書,連同單據憑證送由監事會審核,如有會員十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派代表會同監事會指派之監事查核工會財產狀況之。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定為一月至十二月。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或撒銷時,有關財產處理除清償債務或費用外,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本會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 八 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報臺中市政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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